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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保候审/不批捕

                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于未被逮捕□ 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一)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

                我国《刑㊣ 事诉讼法》第97条明确规ζ 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々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咨询及相关指导,以辩护人的身份直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综合考量案件情况和取保♂候审的条件,提出律≡师意见,撰写并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々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 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确定取保候审的方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因此,辩护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前,可以会见当事人⌒,向其征询保证方式。

                (三)适时掌握提出取保候审的时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Ψ 讼规则》第88条规定:“被羁押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经审☉查符合本规则第8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经审查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理由。”

                依据实务经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卐留后,申请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是一周内,两周内次之,最晚应在30天以前申→请,30天之后通常会报请批捕。当事人和辩护律师往往十分重视在侦查阶段的取保候审工作,而忽视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取▲保候审工作。

                (四)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

                根据法律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而且《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57条▓也明确规定,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时,应向有关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申请事实及理√由、保证方『式等。

                不批捕

                (一)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8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ξ 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4条规定:“ 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及时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办案部门应◢当接收并登记。听取辩护人意见应当制作笔录或者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辩护人提交案件相关材料的,办案部门应当将辩护人提交材料的目的、来■源及内容等情况记录在案,一并附卷。”

                (二)制作、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的要点

                以上列举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系辩护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依据,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提出法律意见。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以书面形式提出《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在制作和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时,可以从从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害性、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内【容撰写。

                (三)提交辩护意见的时间

                审查逮捕过程中,辩护人应当及时、快速提▂交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2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15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由此可知,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期限较短,一般期限为7日,最长期限为20日。

                (四)提交意见和相关手续

                辩护人原则㊣ 上系向检察机关负责捕诉的部门提交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案管部门(案管中心)接受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并予以登记,再转交至负责捕诉的部门。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案件(14个罪名)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ω 查决定。因此,辩护律师需要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机关(一般是省级检察机关)提交《不予决定逮︽捕意见书》。

                (五)提出意见的方式

                主要有主动方式和被动方式∞两种:从一般意义上看,辩护律师ぷ应当积极、主动提出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在特殊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以主动要求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六)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的注意事项

                1.律师应以积极的姿态主动参与到审查逮捕程№序中来。《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律师参与审查逮捕程序做了明确的╲规定。辩护律师为了维护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应当▲依据案件情况积极、主动地提交意见,而不是被动等待负责审查逮捕的承办检察官主动听取其意见。

                2.积极会见犯罪嫌疑人,听取其陈述和辩解,了解案㊣ 件的有关事实和证据情况,尤其↓要向其核实有无社会危险性方面的证据。会见结束☆后,主动与侦查机关联系,与承办人沟通,向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若有可能且承办人愿意,可以向其㊣ 侧面了解、核实犯罪嫌疑人陈述的关于其主动供述所涉嫌罪名的其他证据情况。

                3.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时,论∞述无逮捕必要性可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说明:(1)是否妨〓碍侦查?若案件已ω 经侦查很久,相关证据(言词证据)基本固定,共同犯罪的嫌疑人全部或者大部分∩归案,此时为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是卐不会妨碍侦查的。(2)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如果当事人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之前表现一贯良好,或者涉嫌罪名系经济★犯罪等,而不是暴力型犯罪,那么可以认为社会危险性不大或者具ㄨ有社会危险性的证据缺失。(3)指控涉嫌罪名的证据是否充☉足?由于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阅卷权,提出证据不足方面的意ぷ见要慎之又慎。(4)如果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①、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提出不适宜在看守所羁押的意见,请求对其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作为※辩护人,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申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听取犯罪嫌疑人的当面陈述,提交辩▓护意见时,尽量争取面见承办检察官,当面发表更为详尽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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