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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专题

                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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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中危害性最大、性质最严重的犯罪。在一般情况下,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具备了抢〗劫罪的基本特征,构成了抢劫¤罪。立法上没有抢劫的数额和情节的限制性规定。但是依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认为构成了▆抢劫罪。例如:青少年偶尔进行恶作剧式的抢劫,行为很有■节制、数额极其有限,如强索少量财物,抢吃少量食品等,由于情ㄨ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尚不构成抢劫罪。
                2、因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方抢回彩礼、陪嫁物,或者强行分割并拿走家庭共有财产的,即使抢回、拿走的份额多了№,以及类似的民事纠纷,也属♂于民事、婚姻纠纷」中处理方法不当的问题,不具有非法强占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3、为子女离婚→、出嫁女儿暴死等事情所激怒,而纠集亲友多人去砸毁对方家庭财物,抢吃■粮菜鸡猪,属于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泄愤、报复行为,一般应做好调解工作,妥善处理,不要作为抢劫论】处。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1)应以行为人的抢劫是否非法占□有了公私财物为标准,已非法占有公私财々物的为既遂,尚未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是未遂。

                (2)认为抢劫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为特征的侵犯财产权利,同时也◥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因此,无论抢到财物与否,只要在抢劫♀中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就是既遂;(3)认为本条对抢劫罪分两款作了规定,实际上是两◣个犯罪构成,因此,应当按照两种情况,分别确□定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第一款是一般抢劫罪,就应以抢到财物与否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第二款是结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的问题。

                本罪与故意杀人∩罪的ㄨ界限

                1、客体要件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后者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公民的生命№权。

                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一种手段,二者之间存在目的与手段的内在联系;后者的犯▲罪目的,是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由于这些区▽别的存在,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的』界限一般是不会发生混淆的。但二者之间又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些联系表现在:
                (1)抢劫罪虽然主要是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但同⌒ 时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公民的人身权利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因此。抢劫罪的客体要件与故意杀人罪的客体要件间存在包容关系。
                (2)抢劫◥罪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故意杀人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暴力▽的,也可以是非暴力的,因此,在犯罪的行为方式-,二↑者之间也存在交叉关系。
                (3)抢劫罪一般是先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而后取得财物,使用暴力、劫取财物者是故意的;故意杀人罪,行为人杀人♂后,劫走被害人的◥财物的情况也是很常见的,其杀人、劫物也都是故意的。因此,在这方面二者也有相似之处。对抢劫杀人案件的定性,要▂根据案件的特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从司法实践看,抢劫杀人◣案件主要有三种情况:
                A、先杀人后拿取财物的案件,即事先只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目∩的,而无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杀人以后,见财起意又将被害人财物拿走的案件。应以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定罪处罚。
                B、在实施抢劫∑财物过程中先杀人后劫物的案件,即在抢劫财物过程中,先将财物的所有人、经管人杀死,剥夺其反抗能力,当场劫走其财物,杀人是劫走财物的必要手段的案件㊣ 。虽杀人◆在先,劫取财物在后,但都发生在抢劫过程中,而且杀人是劫取购物的必要手段。因此,应定︻抢劫罪。
                C、抢劫以后又杀人的案件,即抢劫财物后,为了保护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当场又杀ξ人的,或者为杀人灭口而杀死被害人的案件。杀人√灭口行为,与抢劫没有内在联系,因此是两个独立的犯罪,应分别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两罪并●罚。至于抢劫后为了护赃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杀人的,应视为抢劫行为的继续,仍只能定为抢劫罪,为护赃而当场行凶杀人,可作为从重处罚情节。

                本罪与抢夺罪的界ξ限

                1、客体要件不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抢夺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劫取公私财物的数额Ψ 不限;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些区别为我们区别抢劫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提供了客观标准.

                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1、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由行为人直接发出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是当面发㊣出的,也可以是通过书信、电话、电报等形式发》出,可以是行为人本人发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发出。
                2、抢劫罪的"威胁"是扬言当场实施,"威胁"的内ζ 容都是当场可以实施的;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是扬言将要实施,并不一定当场实施,威胁的内容可以当场能够实施的,也可以是在以↑后的某个时间才能实施。
                3、抢劫罪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敲诈勒索罪迫使被迫交出财物的时间、地点,可以是当场,也可以是在以后指定的时间、地点交出。
                4、抢劫罪占有的财物只能是动产;敲诈♂勒索罪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5、抢劫罪除使用威胁手段外,还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往往同时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不』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因而不侵害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故意的内容是抢劫;敲诈勒索罪故意的内容〓是敲诈勒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