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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专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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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由于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既有医用价值,又能使人形成瘾癖,使ξ人体产生依赖性。因而,犯罪分子利用来牟取非法利润。近几年来,国际上制毒、贩毒、走私毒品活动不断向我国渗透或假道我国向第三国运输。国内一些不法分子了大♀肆进行制造毒品、贩卖毒品的犯罪活动,使大量毒品流入ξ 社会,严重地损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严格控制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进出口、供应、运输、生产等活◥动,严禁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活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生产管理办法》、《麻醉药品▓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都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供应、运输、生产等做了具体而严格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直接侵犯了有关毒品管制法规》。
                本罪的对象是毒品。根∮据本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联合国关于麻醉药品种类规定∑了128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共规定了99种精神药品。在我国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种类表中,兴驻规定了联合国规定╱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且根据我国的情况,增加规定了一些公约中未规定的㊣ 药品种类。除以上所列六种常见的毒品外,同时还明确将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为毒品。198711月和198811月国务院发布的对麻ζ 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办法中规定,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品类用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成瘾癖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其制剂,如鸦片、海洛因、吗啡、可卡因、杜冷丁等。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的药〓品。如甲基苯丙胺(去氧︽麻黄素)、安纳咖、安眠酮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1、走私毒品。走私毒品是指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毒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行为方式主要是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此外对在领海、内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以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犯罪人购买毒品的,应视为走私毒品。根据本法㊣ 的规定,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的因素,主要是走私毒品的数量、主体的情况(是否是首要分子、是否参与国际贩毒组织)、方式(是否武装掩护)等。这些因素无疑影╲响走私毒品行为的危害性,输入毒品行为,将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危害我国的社会管理秩序;而输入毒品行为,则并〓不直接危害我国公民的身心健康。换言之,输入毒品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而输出№毒品行为的直接后果发生在我国领域外。前者行为的危害△性显然重于后者。从国外的规定看,许多国家(如德国、日本)都是将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分别规定卐为独立的犯罪,或者将输出毒品的行为纳入运输毒品罪中,而前者的法定刑则明显重于后者,其立法宗旨也主要在于保护本国及本↘国公民的利益。本法虽然没有分别规定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的法定刑,但司法机关在量↑刑时,对输入与输出两种行为应当区别对待。
                2、贩卖毒品。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有偿转让毒品,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卐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贩卖方式既可以是○公开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为◣人请求对方购买,也可能是对方请求行为人转让;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给对方,也可能是间◤接交付给对方。在间接交付的场合,如果中间人认识到是毒品而帮助转交给买方的,则该中间人的行为也是贩卖毒品;如⊙果中间人没有认识到是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是有偿转让々,但行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获取金钱,也可能是获取其他物质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时获取物∞质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获取利益或先获取物质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①果是无偿转让毒品,如赠与等,则不属于贩卖毒品卐。毒品的来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购买的毒品,还可能是通过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贩卖的对方没♀有限制,即不问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①、是否与贩卖人具有某种关系。出于贩卖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也应认定为○贩卖毒品。
                3、运输毒品。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转移毒品的所在地,如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但应注意,从结局上看没有变更毒品所在地却使毒品的所∑ 在地曾经发生了变化的行为,也是运输毒品¤。例如,行为人先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由于︾某种原因,又将毒品运回甲地的,属于运输毒★品。
                4、制造毒品。制造通常是指使用原材料而制作成原材料以外的物。制造毒品一般是指使用毒品原☆植物而制作成毒品。它包括々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将毒品以外的物作为原料,提取或制作成毒品,如将罂粟制ω成为鸦片。二是毒品的精制,即去掉毒品中的不纯◤物,使之成为纯毒品或纯度更高的毒品。如去除海洛因中所含的不纯物。三是使用化学方法使一种毒Ψ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使用化学方法将吗啡制作成海洛因。四是使用化学方法♂以外的方法使一种毒品变为另一种毒品。如将盐酸吗啡加入蒸□溜水,使之成为注射液。五是非法按照一定的处方针对特定人的※特定情况调制毒品。上述五种行为都属于制造毒品。
                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凡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之一的,即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凡实施了其中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毒品,由定为运输、贩卖毒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运输、贩卖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不是同一种毒『品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走私毒品,又走私其他物品构成犯罪的,按走私毒品和构成的其他走私罪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所谓未经处理的既包括未经刑罚处理,也包括未作行政处理。但对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则毒品数量不再累◥计计算。已作过处理的,应视为已经结案。
                主体要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根据本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对于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只有达到十六周岁才负刑事责任◣。对ㄨ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