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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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 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不含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间,检察院有7天的审查批捕时々间)。检察院自侦案件的刑事拘ξ 留期限最长时间为17天。 5、侦查羁押期限: (1)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 (2)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依法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3)上述期限延长届满后,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仍不能侦查终结的,依法报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可以依法重新计算上述侦查羁押↙期限; (5)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