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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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々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以上规定的审查ξ 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Ψ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