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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犯罪辩护

                袁』长伦辩护:组织千人偷越国境,认定从犯处▅刑五年

                浏览量:时间:2023-09-21

                【涉嫌罪名】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关键词】组织 他人 偷越国(边)境 骗取签证

                【被告人】Z某(第一被告)

                【辩护人】

                辩护人: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

                辩护人:费可,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控摘要】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份以来,袁某荣、陈某龙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微信、互联网△广告、他人介绍等方式,与被告人Z某、陈某、陈某仪、李某等『人经商量,将不符合出境前往老挝〓务工条件的人员材料提交老挝驻长沙、广州、昆明领事馆◎骗取劳务签证,后由龚某芳等人(另案处理)在广州、昆明机场附近酒店内负责出境人员的◤核酸检测、材料接收、打印等工作,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至老挝,具体如下:

                    1.202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Z某与被告人李某、袁某荣经事先商量,由Z某将不符合出境前往老挝务工条件的人@员材料提交给老挝驻广州、长沙领事馆骗取劳务签证,Z某再将此签证以1500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李某、袁某荣等人,用于供他人组织偷越国境使用◥。经查,Z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997人。

                    2.2021年以来,被告人陈某仪、陈某与陈某龙经ㄨ事先商量,安排龚某芳在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攀钢商务酒店、凯旋金马大酒店、广州丰宁宾馆等地为出境人员提供核酸检测、打印出♀境材料等服务。

                    2021年9月,被告人陈某仪◣与李某、陈某龙等人商量♀,先由陈◣某修改批文,后由陈某仪联系,将不符合出境前往老挝务工条件的人员材料提≡交给老挝驻昆明领事馆骗取劳务签证,陈某仪再将此签证以1500至22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李某等人,用于供他人组织偷越国境使用。同时,陈某仪通过微信传授部分出境人员出境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应对边⌒ 防检查。经查,被告人陈某、陈某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151人。

                    3.2021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〇李某与陈某龙、袁某荣等人经事先商量,通过Z某、陈某仪以1500至2500元不等的价格为不符合出境前往老挝务工条件的人员骗取劳务签证,用于供他人组织偷越国境使用。同时,李某为出境人员提供购买机№票、安排住宿等服务,通知陈某仪向出境人员传授出境事项以应对边防检查。经查,被告人李某组织他人偷越国境461人。

                【辩护意见摘要】

                    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定性无异议。被告人Z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小,积极退赃,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Z某减轻处罚。但辩护人袁长伦认为,被告人Z某的行为应构成骗取出入境证件罪而不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采纳情况】

                    对辩护人费可关于被告人Z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Z某系被动归案,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不采纳辩护人费可的相关辩护意见。

                    对辩护人袁长伦∩关于被告人Z某的行为应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而不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Z某明知他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仍结伙为不符合出境条件的人员骗取劳务签证,后将骗∮取的签证供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境,该行为符★合骗取出境证件罪的犯罪构成,也同时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犯罪构成。骗取出境证件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的手段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被告人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等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Z某应认定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不采纳辩护人袁长伦的相关辩护意见。

                    被告人Z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Z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20万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袁长伦、费可以上述相关情╱节建议对被告人Z某减轻处罚的意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Z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二年五月十七日起至二○二七年五月十六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 告人李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某仪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二○二六年六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ξ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分局的电脑主机八台、蓝色Iphone12手机一部、笔记本电脑一台、神州牌黑色电脑一台、金色Iphone7 plus手机一部、紫色小▃米手机一部、黑色Iphone11手机一部、IphoneX手机一部、电脑主机【一台、Iphone11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护照一本发还给被告人李▓某,Iphone12pro手机一部发还给被告人陈某仪;

                六、被告人Z某、李某、陈◥某仪退缴在本院的人民币合计二十八万元,予以没收。

                 

                 

                撰稿|袁长伦

                编辑|许巧蔓

                审核|陶鸿 蔡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ξ 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ζ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卐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①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ξ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卐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ω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①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 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卐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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