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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专题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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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ぷ过)法释〔2013〕10号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 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 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ㄨ,一般不认为是犯罪;认定为犯罪的,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应当在二千元以上、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第九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秘书一处 2013年4月25日印发

                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颁布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释[2000]11号
                【颁布时间】2000-5-12
                【实施时间】2000-5-18
                【效力状况】现行生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