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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专题

                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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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年12月23日 法发【2013】14号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卐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卐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 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 告刑。

                2.调节基准ξ 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4)综合考虑∏全案情况,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当调节后的结果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法确定宣告刑。

                (5)综合全案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缓刑、免刑的,应当依法适□用。

                三、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对▲严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在确定从宽的▲幅度时,应当从严掌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犯罪,应当充分体现↓从宽。具体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时,应√当综合平衡调节幅度与实际增减刑罚量◣的关系,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1.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ㄨ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ㄨ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々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来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 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々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〇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Ψ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ξ 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其中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Ψ,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 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

                (一)交通肇事ぷ罪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ζ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事故责任∑ 、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ㄨ准刑。

                (二)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①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 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ω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ω 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①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Ψ定基准刑。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〇情节。

                (三)强奸罪

                1.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①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

                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Ψ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四)非法拘禁罪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ζ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拘禁多人多卐次的,以非Ψ法拘禁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非法拘禁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3.有下列情节之一々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20%:

                (1)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致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五)抢劫罪

                1.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ζ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Ψ致一人重伤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ω 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卐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六)盗窃罪

                1.构成盗窃罪@ 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两年内三●次盗窃的,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或者扒窃的,可以∑ 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七)诈骗罪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ω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 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八)抢夺罪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九)职△务侵占罪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ζ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ξ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敲诈勒索罪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敲诈勒索数额、次数、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多次敲诈勒索,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敲诈勒索数额确定量刑起点,敲诈勒索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

                (十一)妨害公务▼罪

                1.构成妨※害公务罪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卐以根据妨害公务造成的后果、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二)聚众∴斗殴罪

                1.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聚众斗殴三次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 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手段严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三)寻衅々滋事罪

                1.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1.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犯罪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十五)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构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 ,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五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十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ξ量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 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30%:

                (1)利用、教唆未卐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卐造毒品的←≡【;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

                (3)毒品再犯。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ζ 的。

                五、附 则

                1.本指导意见仅规范上◢列十五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

                2.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3.相关刑法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ω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ω 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ξ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Ψ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ζ 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ω女情节恶@ 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卐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ぷ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ㄨ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 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ㄨ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卐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ω 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ω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ξ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 殴的。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ξ 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年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1号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①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 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ㄨ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〇,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①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ㄨ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ζ 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 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六条 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ξ 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卐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